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李某某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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