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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称,2013年2月,经张某某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通过介绍人交付被告订婚彩礼9000元,以后交往中,被告又花费原告15000元,2014年3月,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要求被告退还彩礼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称,原告王*被告黄某某013年2月,经张某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通过介绍人交付被告订婚彩礼9000元,以后交往中,被告又花费原告15000元,2014年3月,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但原告王*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称,原告王*与被告黄某某2013年2月经张某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通过介绍人交付被告订婚彩礼9000元,以后交往中,被告又花费原告15000元,2014年3月,被告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要求被告退还彩礼9000元。但原告王*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要求被告退还彩礼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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