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胡**、胡**、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刘**、被上诉人胡**、胡**、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