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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与被上诉人胡**、胡**、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胡**、胡**、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刘**、被上诉人胡**、胡**、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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