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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曹*、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胡*与被告曹*、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第二被告曹**均不是西安市人,也都不在西安常住,且本案纠纷也系在山东单县产生,与西安无任何关系。其与第二被告曹**一直在老家居住,故西安**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对公民提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曹*和曹**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高韦庄镇苏庄行政村,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曹*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移送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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