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X与李X、李XX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X与被执行人李X、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渭民一终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彩礼3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一对、金项链一条(折价517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3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程X1300元,申请执行人程X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X、李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X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李X、李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富*执字第00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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