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0)富法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缴纳了该款项,申请执行人且已领回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富*执恢字第00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