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与井从印、井明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何*与被执行人井从印、井明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09)富民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井从印、井明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1元级电动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井明明银行存款35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回3450元,现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井从印、井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富*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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