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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侯*1、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侯*1、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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