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侯*1、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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