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2、靳某某1与被告赵某某2、赵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对方且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某某2,靳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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