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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孙*、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女。系孙*之母。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孙*、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决定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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