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孙*,女。系孙*之母。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孙*、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决定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