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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牟**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4年10月原告徐**与被告刘**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被告刘**到原告家中确立婚约关系,原告给付了刘**彩礼款11400元。此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刘**提出再让原告给付80000元彩礼款,否则不同意登记结婚。原告认为被告其行为实属以婚骗财,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11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只收到彩礼10000元,被告父母收了1000元,双方介绍人收了400元。原、被告约定办理婚姻登记时原告再给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被告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迁移证明,是原告不履行约定并不是被告以婚骗财。现被告同意返还彩礼款但自己没有收入,得到的彩礼款已经用完无能力返还。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给付被告彩礼款,被告实际得到多少彩礼款。

关于焦点,原、被告当庭称述证实,2014年10月16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给付被告父母1000元,给付双方介绍人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刘**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0月16日确立婚约关系,当天原告徐**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给付被告父母1000元,给付双方介绍人400元。由于原告徐**没有同意被告要求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再一次性支付彩礼款70000元的要求,双方婚约无法履行。原告徐**遂于2014年12月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返还彩礼款11400元,法庭审理时原告自愿放弃1400元,只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自愿放弃给付被告父母及介绍人的14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许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给付的彩礼款1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共1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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