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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乙诉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乙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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