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乙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高**、高**与薛**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暴旭朋与许*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韩*、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封某某与罗*某、罗*甲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成月兴与被告周**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王*、王*某、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乔*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