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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魏**、王某某、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张**与被告魏**、王某某、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魏**、王某某、魏*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原告张*甲系原告张*乙父亲。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于2013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9日在平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1日,因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魏*乙离家出走在其娘家居住,后于2014年2月10日,被告魏*乙向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张*乙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的婚姻关系存续仅仅两个月时间,被告魏*甲、王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原告的彩礼等现金共计83000元,导致原告张*甲、张*乙家庭生活困难。故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等款项共计8300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结婚及离婚情况属实,被告方只拿了原告方的彩礼48000元,其他款项均不属实。被告方没钱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系原告张*乙父亲,被告魏**、王某某系被告魏*乙父母。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于2013年10月9日在平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10日,被告魏*乙向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乙与被告魏*乙离婚,但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张*乙遂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另查明:三被告借婚姻关系,向二原告索要彩礼现金4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被告借婚姻关系向二原告索要彩礼,导致原告张**、张**家庭生活困难,对二原告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现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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