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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虎诉被告李**、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8月,我儿子张**与李**女儿李**认识,同年9月举行婚礼,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到半个月,李**就嫌我儿子挣不来钱,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她时常回到娘家。张**劝她回家好好过日子,她就寻死觅活。同年11月,她有了孩子。2014年2月,不知何故孩子被流产。2月26日,她提出不过了,带着部分陪嫁品离开我们家。婚约期间,我给李**彩礼58000元,并给李**买了三金价值7500元。现请求判决李**夫妇返还彩礼63640元(扣除留在我家的陪嫁品价值1200元及退回的彩礼6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康世珍辩称,张**述婚姻及彩礼属实。两个孩子产生矛盾后,张**的母亲就不接受我女儿了。他们家怀疑孩子不是他们张家的,就不要我女儿了。2014年2月25日,他们将刚流产后的李**送到在平川的我大女儿家。第二天,我们又将女儿送到他们家,他们勉强接受。当天晚上,他们又将我女儿送到平川。他们不要人了,我们不同意返还彩礼。

二被告提交张**与他哥哥的QQ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原告家不要其女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儿子张**与二被告女儿李**举行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同年11月,李**怀孕,2014年2月流产。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25日,双方分开生活至今。婚约期间,原告家给被告家拿去彩礼58000元,被告家又退回660元,给李**购买了三金。李**的陪嫁品有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以上财产在二被告家),双人沙发一件(在原告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女双方未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共同生活。二被告以原告家不要其女儿,其不同意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张**与李**虽未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数月,期间李**又中止妊娠,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生活状况,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返还的主体为谁接受谁返还。二被告应在接受的彩礼57340元内返还。原告应向李**主张返还三金,对其主张由二被告返还三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康**向原告张*返还彩礼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负担664元,李**、康**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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