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6月8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执行款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贺*的存款4177.53元。另查,被执行人贺*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张*再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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