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给付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彩礼款16000元,迟延履行金870.8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9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杨*所有的
(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