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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之子李*与被告之女张*甲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46430元。后双方子女在交往期间,被告之女向原告之子索要三金(价值6200元)及零花钱、化妆品、衣物、电话费等共计10230元。双方订立婚约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将女儿张*甲嫁给原告之子李*。2015年农历6月2日,原告和媒人到被告家中协商子女结婚事宜但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现双方已解除婚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款628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之子李*与被告之女张*甲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属实,但这40000元并不是彩礼钱,因为被告之女张*甲患有癫痫病,该40000元是原告给付被告,帮助张*甲治病,并没有婚约彩礼一说。被告之所以推迟双方子女的婚事,是因为张*甲*从从北京治病回来不久,被告遵照医生的嘱咐,在服药期间的病人,不能结婚,而不是原告所述,无故推迟婚事。故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三金,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李*某之子李*与被告张*某之女张*甲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李*为张*甲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李*与张*甲订立婚约后,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原告与被告协商让子女尽快结婚,但被告以其女张*甲因患有癫痫病,在服药期间不能结婚为由,拒绝原告的要求,双方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返还了原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之子李*与被告之女张**虽有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该40000元不是彩礼钱,而是原告给付被告,让其给张**治病所用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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