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庞*某、庞*返还彩礼5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被执行人庞*某、庞*陆续返还了43700元,还余15400元未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执行款15400元,执行费13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庞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执行款15400元;二、案件执行费131元由被执行人庞某某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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