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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牛某甲、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牛某某、牛某甲、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5年1月原告陈**与被告牛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家中依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款40000元及一些物品价值10000元。2015年5月,被告牛某某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原告知情后当即提出分手。现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牛某某辩称,原告陈某某所述原告给付三被告40000元彩礼款属实。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解除婚约是由原告提出来的。2015年2月20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在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后开始在兰州同居生活,同居两、三个月后,被告牛某某怀孕。2015年3月4日,被告牛某某做了人流手术,花费10000元。原告陈某某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使被告牛某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且解除婚约是由原告提出来的,因此被告牛某某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被告牛某甲、刘*甲辩称,是原告陈某某先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的。被告牛某某因为做人流手术,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因此被告牛某甲、刘*甲只同意返还一半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0日双方在被告家中依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及部分礼品。举行订婚仪式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开始在兰州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两、三个月后,被告牛某某怀孕,2015年3月4日,原告陈某某陪同被告牛某某在兰州**妇儿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花费8210.9元。2015年5月,原告陈某某发现被告牛某某与他人的交往后,故提出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且同居时间较短,双方同居关系已自行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某甲、刘*甲、牛某某共同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款2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牛某某、牛某甲、刘*甲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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