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儿子李*甲与被告女儿朱*甲恋爱期间,李*甲给朱*甲买礼物、衣服、现金等花去近10000元,具体包括给被告女儿朱*甲买巧克力25元、熊娃娃260元、买鞋306元、买衣服801元、买零食400元、吃饭740元、买蛋糕60元、买项链100元、交话费170元、买包60元、亲戚给900元、借李*甲1000元、买奶55元、照相228元、买手机949元、兰州花费460元、给朱*甲现金500元、买庆和健康精品三合一81元等等共计10000元。原告列举了其儿子给被告女儿礼品礼物及现金的清单,被告在确认的清单内容上打了勾,口头同意返还彩礼7000元,但是事后被告反悔,拒绝返还彩礼。现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及物品折价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儿子李*甲与被告朱*某女儿朱*甲恋爱期间给付财物、收受财物的民事行为发生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甲和朱*甲之间,本案的诉讼主体是李*甲和朱*甲,并不是李*某和朱*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