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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2014年农历2月22日,原告之子杨**与被告之女王燕*经媒人介绍相识,在原、被告的主持下,按地方习俗举行仪式订立婚约。在此过程中,原告家依习俗及双方媒人的安排,送给被告方看钱12000元、彩礼72000元、磕头钱2000元、“三金”钱10000元、花儿钱400元、盘缠钱800元,支付厨子钱600元。双方子女订婚后,相互接触了一段时间,发现被告之女行为比较怪异,双方无法建立正常的婚前感情。后来,两家为双方的婚姻还发生了矛盾。现双方的矛盾已不可协调,双方子女也无法喜结良缘。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可随一方解除而解除,因习俗而产生的婚约彩礼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返还。现诉讼请求法庭责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订婚彩礼及费用共计97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之子杨**与被告王*之女王燕*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2月22日订立了婚约。订婚过程中,原告杨**给付被告王*彩礼72000元、“三金”钱10000元、看钱12000元、磕头钱2000元、花儿钱400元、盘缠钱800元、厨子钱600元。订婚后,原告杨**之子杨**与被告王*之女王燕*经互相了解,未能加深婚前感情,双方婚约不能继续。此后,原告家人与被告多次协商解除婚约事宜未果,现原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依法返还订婚彩礼及费用共计97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证人张*、杨*乙前的当庭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当庭审查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系指男方与女方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已订立的婚约,任何一方提出退婚后,所订婚约即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原告杨*甲向被告王*主张返还彩礼及费用,被告王*未出庭抗辩,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订婚时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72000元及“三金”钱10000元,属于彩礼的范围,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甲彩礼8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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