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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薄*、漆*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薄*、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薄*、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薄*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相处期间原告分十四次给了被告家烟、酒、茶等礼品,价值达3500余元,原告还替被告薄*偿还借款500元。2014年农历3月23日,被告薄*和其亲属13人到原告家“看屋里”,原告家人给了被告薄*盘缠2140元,被告父亲1000元、其余亲属每人600元,加上租车费600元及其他花费800元,共计11140元。后被告薄*不愿与原告成婚,原告索要彩礼未果。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51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薄*辩称,被告薄*收了2000元,彩礼一共9600元,还有烟、酒、茶等礼品。原告诱骗薄*同居并导致两次怀孕,对薄*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原告应当赔偿。原告借薄*10300元,原告应当偿还。原告的礼品同意原物返还,彩礼折抵借款和赔偿款后,被告薄*同意返还。

被告漆*辩称,第二次手术花费5799元要扣除。处理意见和女儿薄*的一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漆*之女薄*相识,双方相处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多次给了被告家烟、酒、茶等礼品。2014年农历3月23日,被告薄*和其亲属13人到原告家“看屋里”,原告家人给了被告薄*和其亲属共计9600元。后原告韩*与被告薄*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索要彩礼未果。2014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140元(礼品折算成现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韩*与被告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韩*给付被告家“看屋里”钱9600元,属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薄*应当返还,被告漆*作为该婚约财产的实际共同受益人,亦应承担共同退还责任。原告送被告家烟、酒、茶等礼品,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礼品价值35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薄*提出用原告向其借款10300元折抵彩礼的答辩意见,一、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借款10300元;二、该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薄*可以另行起诉。原告韩*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薄*、漆*返还原告韩*彩礼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薄*、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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