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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谢某某、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谢某某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故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农历腊月订立婚约,订婚当日原告给二被告给付彩礼共计20000元。期间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第一次见面时给被告谢某某现金600元,给谢某某购买两金、衣服花费8000元,订婚后被告谢某某向原告姚某某父亲借款10000元。自2014年春节过完以来,被告谢某某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原告姚某某数次联系,被告均避而不见,更不提结婚之事。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予以返还借婚姻之名向原告索要的彩礼4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谢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农历腊月订立婚约,期间原告给二被告给付了彩礼20000元。自2014年春节过完到现在,原、被告再无联系。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也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被告谢某某去原告姚某某家看家时,原告姚某某送给被告谢某某一部价值800元的手机。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证人尚武任当庭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根据农村风俗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虽订立有婚约,但并未共同生活,也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且给付彩礼确实造成了原告生活困难,二被告借婚约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二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原告诉称与被告第一次见面时给被告谢某某现金600元及给谢某某购买两金、衣服花费8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本院不予支持。手机一部视为赠予,不予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予以返还彩礼现金44000元,其请求显属过高,其高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彩礼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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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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