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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妹与韩**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小妹、韩**与被申请人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由原告邢*向甘**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小妹、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张**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小妹、韩**不服二审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程序违法,漏列诉讼主体。本案彩礼实际收取人为韩**的父亲韩**,但在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两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诉求置之不理,均未追加韩**为诉讼当事人,在二审开庭期间,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彩礼均由其收取,但法院置事实于不顾,导致判决错误;2、因主体错误,造成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现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1、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邢*缔结婚姻一事,自始至终由申请人韩**一手操办,韩**之父韩**只是参加了订婚和结婚两次仪式,韩**在本案中的身份,不仅仅是介绍人,鉴于韩**从小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又常年在外,韩**更多的时候扮演的是女方家长的角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韩**和韩**对共同收取被申请人邢*彩礼的事实和金额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聂**、王**的证言证明,据此,被申请人邢*将申请人韩**作为被告起诉追偿彩礼,主体适格,两审法院未追加韩**之父韩**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2、再审期间,韩**之父韩**虽然认可韩**将其收取的彩礼全部转交给了自己,但对该事实仅有二人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申请再审事由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小妹、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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