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协商处理,并收到被告返还的彩礼款3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房*甲、房*乙、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甲与被告高**、张**、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王*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伊会、姜**、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曾某某、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王**、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王**、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小妹与韩**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甲与被告梁*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