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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协商处理,并收到被告返还的彩礼款3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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