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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于华山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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