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诉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与江苏省南通市的冯某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16日被告黄某某在未与冯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原告朱某某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在与冯某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原告朱某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