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诉被申请人严*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变化,现申请人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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