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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诉被申请人陈*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占展主审、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及委托代理人尚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马*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陈*系姨表亲兄妹关系。申请人马*的母亲马*甲与被申请人陈*的母亲马*乙系同胞姐妹。由于常年居住在农村不懂法,在家人的撮合下,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申请人马*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双方系无效婚姻,故申请人马*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宣告其与被申请人陈*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马*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3.丹江口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马*的母亲马*甲和陈*的母亲马*乙系同胞姐妹关系。

4.2015年4月14日丹**法院对马**、鲁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拟证明马*的母亲马*甲和陈*的母亲马*乙系同胞姐妹关系。

被申请人陈*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陈*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陈*经申请人马*的母亲马*甲撮合,于2012年11月28日在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申请人马*婚前育有一女,取名马*丁,现年7岁。被申请人陈*婚前育有一子,取名陈*甲,现年6岁。双方婚前无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三个月后,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陈*感情不和回到娘家居住,被申请人陈*一直在外打工。马*的母亲马*甲和陈*的母亲马*乙系同胞姐妹。马*的外祖母在其母亲马*甲3岁时去世,之后,母亲马*甲便被马*戊、曾某某夫妇收养,马*戊、曾某某夫妇现已去世,因此申请人马*对其外祖父、外祖母的情况不知。现申请人马*起诉至本院,要求宣告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陈*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上午对被申请人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陈*认可其母马*乙与马*的母亲马*甲系同胞姐妹。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陈*虽然登记结婚,但双方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双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申请人马*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陈*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陈*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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