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朱*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朱*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董*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委托代理人黎云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1983年4月16日生一女,取名朱**。由于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加之双方年龄差距10多岁,婚后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结婚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起诉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田*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牛车**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及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情况;

2、对朱*、艾先村、韩荷香的调查笔录各1份,欲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情况;

3、婚生女朱**户籍资料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生女的情况。

被告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1983年4月16日生一女,取名朱**,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视为无效。故原告要求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田*与被告朱*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