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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与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与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于1973年农历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儿(现均已成年),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长期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2年被迫离家出走。期间,原告于2013年向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亲友劝阻,双方庭前和解,但被告并未改过,双方感情更加恶化,现更发现因双方系表兄妹,属于婚姻无效情形,故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虽然1973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婚礼结婚,但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双方不构成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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