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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