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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杨**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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