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银行股份**车电器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0日,本院对申请人温**司莘塍支行提起的被申请人中欧**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预立案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调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2015年9月20日第一期款项500万元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9月18日向申请人支付5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只有债务人同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才能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规定履行第一期保证责任债务,后续债务均未到期,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温**司莘塍支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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