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胡**因盗窃罪一案,普兰**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