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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公主岭市河南街阳光商务旅馆一楼大厅内,趁该旅馆经理金某某出门送人之机,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宾馆一楼大厅沙发上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金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李**、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失主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元(此款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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