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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栾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团山村窦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家院内盗窃共计鸡19只、鸭5只。经鉴定: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127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窦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能主动坦白,且所盗财物已全部返还失主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此款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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