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梨树县四棵树乡李家桥村二组村民高某某家室内,盗窃人民币900元。高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孙某某从窗户跳出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物全部返还。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从梨树县四棵树乡李家桥村二组村民高某某家窗户进入其家室内,盗窃人民币900元。高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孙某某从窗户跳出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物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30日下午13时30分许,四棵树乡派出所接到高某某报警称发现孙某某在其家中盗窃后逃跑。派出所民警将逃回家中的孙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孙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情况。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5年4月30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回家听见西屋有翻东西的声音,我过去一看是孙某某在翻柜子里的衣服,他看见我,我就堵门怕他跑,并喊前院的杨**,他就从窗户跑了,后来我发现我放在沙发的包*丢了900元钱。当天晚上,孙某某媳妇给我送去1000元钱,其中包括我丢的900元钱,另外,我家的后窗框和纱窗被弄坏了,作为维修的费用了。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听见高某某喊她家来小偷了,我就去了,她说孙某某来她家翻东西了。

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从高某某家后屋窗户进到她家屋里,她家沙发上有个兜,兜里有钱,我顺手拿了一部分,之后,我翻她家西屋的立柜,什么也没有翻到,这时她就回来了,我就跳窗户跑了,把钱放我家门后了,后来她就报案了,派出所人把我带到派出所,我媳妇就把钱送回去了,我媳妇查了说是900元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视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