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人民法院审理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李**不服,以u0026ldquo;其关于盗窃江**公司、江源冰川火锅店、大台北熟食店的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结果,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其量刑畸重u0026rdquo;为由提出上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将该案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4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