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佟**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于2015年7月27日7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大街东风桥东侧的歌仙游戏厅,利用偷配被害人白某某弟弟陈某某的钥匙,将游戏厅卷帘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68200元和视频存储设备一个,后将赃款全部藏匿于其住在陈某某家中的房间内,案发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佟**的指认下,在其住处将所盗窃人民币68200元全部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告人佟**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被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故对被告人佟**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佟*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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