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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心市场伺机盗窃。当日11时30分许,李某某在一摊位前趁被害人关某某(男,29岁)购物之机,用右手持镊子将其左侧裤兜内的现金212元盗出。李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心市场伺机盗窃。当日11时30分许,李某某在一卖豆腐的摊床前,趁被害人关某某(男,29岁)购物之机,用右手持镊子将关某某左侧裤兜内的现金212元盗出。李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5月17日11时3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四大队侦查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心市场一卖干豆腐摊床前,将盗窃被害人关某某左裤兜内212元的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

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2015年5月7日11点30分左右,我在阿城区中心市场一个卖干豆腐的摊床前准备掏钱付款时,便衣警察告诉我钱被偷了,我一摸兜发现200多元钱不见了,我跟警察走时看见前方十米左右有个便衣警察正在抓捕一个男子,警察在该男子左裤兜搜出我被偷的200多元钱,同时捡起该男子扔在地上的医用大镊子。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10点40分左右,我到中心市场,准备偷点钱。11点30分左右,我看见一男子正在买菜掏钱付款,在他把钱放回左裤兜后,我用右手拿镊子把他左裤兜的钱夹出,后把偷出的钱放在我左裤兜里,走出10多米后被警察抓获。

4、赃款及作案工具镊子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供认犯罪,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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