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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被害人车某某(男,59岁)家中,撬开纱窗后跳窗进入屋内,在衣柜内翻找财物时被下班回家的车某某发现并将其抓住,车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被害人车某某(男,59岁)家中,撬开纱窗后跳窗进入屋内,在衣柜内翻找财物时被下班回家的车某某发现并将其抓住,车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7月17日7时5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新利派出所接到车某某电话报警,称7时30分许,其下班回家发现一名男子从其家窗户铁栅栏处潜入其家中实施盗窃,该男子已被抓住。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2、被害人车某某陈述:其回到家中发现一男子在偷东西,正要从窗户铁栏杆钻出去逃跑,被其抓住,后报警,经清点,没有发现物品被盗。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将纱窗弄开从铁栅栏缝隙钻进屋内,正在翻东西时被房主抓住。

4、现场照片、出警情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供认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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