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殷北路XXX号广场门口处,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从黄某某放于板车上的书包内窃得人民币2100元。

次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赃款2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部分赃款退赔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