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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李*至本区奉城镇奉飞路XXX号别墅处翻窗入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0元的黑色拎包1只,佛像类装饰品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钉子一枚、手套二副、口罩一副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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