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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被告人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戚*溜门进入本区新桥镇茜浦路600弄晨星四季苑小区53号402室,并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并窃取了型号为X35KP62JG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90元。

经工作,民警于2015年8月26日23时许在本区富永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某、顾*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照片,鉴定结论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戚*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四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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