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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28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2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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