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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成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成发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成发于2015年4月22日晚9时许,在本市上**团罗泾港区集体宿舍停车棚内,采用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打开电源开关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胡*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30元的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将该车骑至其暂住地。次日,被告人管成发将该车藏匿于本市罗泾镇宝虹家园小区内。

同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管成发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缴获的赃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成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上海**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成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成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成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成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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