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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至本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弄XXX号三楼,采用撞断房门挂锁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赵*数码相机一部、苹果牌手机充电器一只及人民币300余元后逃逸。

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陈*在上海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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