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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于2015年3月20日3时40分许,至本市海宁路XXX号上海市第**费办公室,用磁卡插片打开办公室房门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硬币共计人民币1,042元,后被告人王*被医院保安当场抓获。案发后,缴获的上述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黄*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赃证照片及被告人王*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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