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288号刑事判决,对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